近日,工信部在其網站發布《關于印發鋼鐵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該通知指出,根據產業發展情況,對《部分產能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增加了哪些新內容? 一是依托既有主體裝置確不新增產能的節能減排技改項目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為鼓勵企業自主開展技術革新和改造,對依托現有主體裝置,如水泥熟料旋轉窯和平板玻璃熔窯,開展旨在治污減排、節能降耗而不新增產能的技改項目,實施辦法明確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際操作時,生產企業只要主動公告技改項目情況,承諾確保不擴大水泥熟料或平板玻璃實際生產能力,同時自覺接受監督即可。 二是新上熔窯能力不超過150噸/天的工業玻璃項目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為鼓勵企業開發生產工業用高端平板玻璃,實施辦法明確新上工業玻璃項目,熔窯能力不超過150噸/天的,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際操作中,玻璃企業只要如實備案項目,同時主動公告項目關鍵主體設備,自覺接受監督即可,但切不可借發展工業玻璃之名行建設新增平板玻璃產能項目之實。 三是允許產能置換方案中存在“先建后拆”現象。為更好地處理技術進步和壓減過剩產能關系,有利于企業正常生產運營,實施辦法規定:用于建設項目置換的產能,在建設項目投產前必須關停,并在建設項目投產一年內拆除退出。這實際上允許存在“先建后拆”現象,即用于置換的產能公告后、關停拆除前,建設項目可以開工建設。實際操作中,項目建設地省級主管部門要切實監督和指導企業,守承諾重誠信,確保在新項目投產前,關停退出用于置換的產能,在新項目投產一年內拆除原生產線,并及時發布關停、投產、拆除活動公告,自覺接受監督。 四是加大了懲處問責力度。為防止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過程中發生失信行為,實施辦法規定:對不執行產能置換方案的建設項目,省級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方面依法依規予以查處;對產能置換方案執行不到位,存在弄虛作假、“批小建大”等行為的企業,通報其不守誠信行為,推動實施聯合懲戒。對行政機關可能發生的失職瀆職、違法犯罪等行為,實施辦法要求:對產能置換方案核實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地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向全國通報,并依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摘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