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施行后全面開征環境保護稅,不再征收排污費。對于廣東的企業來說,這個稅種的征收標準將在此次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中被確定下來。
按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以及是否增加本地區同一排放口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提出廣東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實施草案: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對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考慮目前沒有特殊需要,暫不作增加。
省財政廳法規稅政處副處長宋俊華解釋道:“污染當量是一個指示對自然環境破壞程度的綜合指標,當量是一個特殊的計量單位。”宋俊華表示,按照此次環保稅的征收標準測算,一年收取的環保稅約為9.66億元,相比以往征收的排污費,將增加1.8億元每年。
“但環境保護稅的征收并不是為了增收,廣東每年投入環境保護的資金有248億元,接近10億元的環境保護稅不會明顯增加收入,環保稅的主要作用是發揮調解和約束的作用。”宋俊華特意提到,環境保護稅開征之后,同時對企業提供稅收優惠。如果大氣和水的指標能夠低于國家和地方標準的30%,就可以只征收75%的環保稅,如果指標低于國家和地方標準的50%,則可以只征收50%的環保稅。
“只要企業減排,主動改進工藝,對環境的污染少了,就可以少交稅,這才是環保稅的調節作用。”宋俊華說,環保稅標準制定之前也已經對200家代表企業進行了調研,環保稅的征收不會讓企業負擔過重,在可承受范圍內。